关于邹华律师纪律处分的通报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9-05-13


江律协[2019]2号

关于邹华律师纪律处分的通报

各市、区律协小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司办〔2018〕361号)要求,其中专项检查是否存在“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有无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形”,江门市司法局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于2018年11月开展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邹华律师存在涉嫌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形,经审查,案件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江门市司法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邹华律师立案调查。

经江门市司法局调查,邹华在2015年9月从开平市人民法院马冈人民法庭副庭长岗位辞职,于2017年1月19日成为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律师。期间,邹华存在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在(2017)粤1781民初191号原告林某诉曾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邹华作为林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2016)粤0703民初6479号原告江门市某公司诉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邹华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2017)赣0428民初308号原告黄某诉江西省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邹华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2017)粤07民终983号上诉人江门市某公司及上诉人黄某不服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中,邹华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2017)粤0705民初2634号原告江门市某建材门市部诉阮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邹华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2017)粤0704民初678号原告蒋某、范某诉李某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邹华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2017)粤0703民初108号原告蓝某诉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邹华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2017)粤0704民初545号原告佛山市某公司诉江门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江门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邹华作为被告江门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2017)粤0704民初847号原告章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邹华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2017)粤2072民初7043号之一原告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邹华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以上事实有《关于同意邹华同志辞去公职的批复》复印件(开人社[2015]172号),《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017)赣0428民初308号、(2017)粤07民终983号、(2017)粤0705民初2634号、(2017)粤0704民初678号、(2017)粤0703民初108号、(2017)粤1781民初191号、(2017)粤0704民初544号之一、(2017)粤0704民初847号、(2017)粤2072民初7043号之一等案件的立案呈批表、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函、授权委托书、发票、判决书等(复印件),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与邹华律师签订的《江门市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江门市司法局对邹华律师的询问笔录三份,江门市司法局对潘文武律师的询问笔录一份、对林扶波律师的询问笔录两份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邹华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邹华律师停止执业一个半月的行政处罚,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邹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半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如今法院、检察院系统正在实行体制改革,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改革,不断会有法官、检察官辞职加入律师队伍。对于律师从业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广大律师要认真学习并时刻绷紧依法从业这根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特此通报。

                               2019年5月13日

主题词:律协  纪律处分  通报

报送:市司法局                                         

江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9年5月13日印

附相关规定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七条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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