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陈杰文律师、冯维中律师纪律处分的通报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9-10-23

江律协〔2019〕5号

关于给予陈杰文律师、冯维中律师纪律处分的通报

各市、区律协小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近期,市律协对两宗律师违规会见案件进行了查处,现予以通报。

一、处分情况

(一)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陈杰文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2019年8月13日,江门市律师协会收到江门市看守所来函,反映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陈杰文律师于2019年4月15日上午10时在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王某时,私自传递香烟给在押人员抽,江门市看守所并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市律协经调查后认为,陈杰文律师在江门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王某时私自传递香烟给在押人员抽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陈杰文律师能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是初犯,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陈杰文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冯维中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2019年8月13日,江门市律师协会收到江门市看守所来函,反映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冯维中律师于2019年5月10日下午3时在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谭某时,私自传递食物给在押人员食用,江门市看守所并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市律协经调查后认为,冯维中律师在江门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谭某时私自传递食物给在押人员食用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冯维中律师能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是初犯,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冯维中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案例警示

(一)各律师事务所要组织学习,加强管理。今年一月,市律协曾就律师违规会见受到行业处分的情况通报全市律师事务所(江律协〔2019〕1号),要求全市律师引以为戒,但依然接二连三发生律师违规会见的案件,充分暴露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管理的漏洞。从今年五月份开展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对江律协〔2019〕1号文的学习流于形式,没有真正组织律师学习。为此,各律师事务所务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切实履行对律师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律师事务所接到本通报后,要尽快召开所务会议,组织全所律师及实习人员进行学习,增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意识,严格规范执业。本通报学习情况将列入明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的内容。今后仍有律师违规会见案件的,除对违规律师进行查处外,还将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倒查,发现存在疏于管理情形的,将追究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律师会见时一定要时刻绷紧“依法依规会见”的这根弦。律师违规会见是一种受处分较重的违规行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起点就是停止执业六个月,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行业处分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因此广大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时刻绷紧“依法依规会见”的这根弦,抛弃侥幸心理,不要认为传递一点与案情无关的信息,传递一支香烟、一份食物都只是小事,即使被发现,道歉就可以了事。这种侥幸心理是极其有害的,稍不留意就“踩雷”,广大律师切莫因小失大。

特此通报。

江门市律师协会

2019年10月21日



主题词:律协  纪律处分  通报

报送:市司法局

抄送:蓬江区司法局、江海区司法局                                    

江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9年10月23日印发

附相关规定条文: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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