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钟玉田律师、冯芳琼律师纪律处分的通报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9-10-11

江律协〔2019〕4号

关于给予钟玉田律师、冯芳琼律师纪律处分的通报

各市、区律协小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近期,我会对两宗律师违规案件进行了查处,现予以通报。

一、处分情况

(一)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钟玉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纪律处分。2019年3月,我会接到梁某对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泓科所”)钟玉田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存在不尽责代理的投诉。经查,2016年8月12日,梁某发生了交通事故。期间,某中介公司的员工赵某找到梁某,说能帮他打官司,并承诺梁某获得赔偿的所有款项不少于22.5万元,梁某据此将案件交给赵某办理,赵某还代为支付了案件的鉴定费和诉讼费。此后,赵某联系泓科所钟玉田律师代理。2017年10月20日,梁某与泓科所办理了委托手续。(2017)粤泓民字(135)号《委托代理合同》显示,案件代理费为人民币3000元,约定由梁某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泓科所付清,但梁某向调查人员否认要另外支付3000元律师费一事。钟玉田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既少计算了当事人的误工天数120天,又不按当事人提交的工作及收入证明等证据或江门地区城镇居民一般收入标准来主张误工费,主张的护理费也低于江门地区护工收入标准。钟玉田律师的行为构成了不尽责代理,且对当事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钟玉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冯芳琼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2019年6月,我会收到邓某对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硕所”)冯芳琼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存在不尽责代理的投诉。经查,2018年1月,邓某发生了交通事故,住院期间,新会人民医院的某医生说可以介绍一名叫“阿忠”的“大状”给邓某,因此认识了“阿忠”。“阿忠”称可以帮忙办理交通事故索赔事宜,约定按赔偿额的10%支付费用。此后,“阿忠”将案件交给金硕所冯芳琼律师办理。2018年9月,冯芳琼律师与邓某签订了(2018)第632号《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1500元。在我会对冯芳琼律师立案调查期间,冯芳琼律师不配合调查,具有如下违规行为:1、隐瞒“中间人”“阿忠”的相关情况。在我会对冯芳琼律师前两次询问中,冯芳琼律师说不认识“阿忠”或说不知道“阿忠”的全名,是因为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识的。后经调查人员教育,冯芳琼律师才承认之前因担心受到纪律处分,隐瞒“中间人”“阿忠”的相关情况,承认在本案之前已经认识“阿忠”。冯芳琼律师经朋友介绍在2018年下半年认识“阿忠”,“阿忠”的全名叫林某忠,江门市新会区人,在冯芳琼律师手头没其他案件时,帮“阿忠”办理介绍过来的案件。调查人员曾经要求冯芳琼律师通知“阿忠”到会协助调查,但直至调查终结,“阿忠”没有到协会协助调查。2、隐瞒代理案件的收费情况。经查明,冯芳琼律师在与投诉人邓某签订委托合同前,已经清楚邓某只需向“阿忠”支付10%的费用,待案件代理结束后由“阿忠”支付1500元费用给冯芳琼律师,邓某无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冯芳琼律师支付1500元律师费。但冯芳琼律师与邓某签订(2018)第632号《委托代理合同》时却约定:“律师费1500元,乙方需于收到赔偿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冯芳琼律师在接受调查期间刻意隐瞒了案件相关情况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但鉴于冯芳琼律师经教育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配合后续的调查,向协会提交了悔过情况说明书,调查期间主动与投诉人和解,投诉人也申请撤回投诉,可以认定符合减轻处分的情节。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冯芳琼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二、提升认知,正确认识律师参与“中介公司”或“中间人”承接案件代理工作的风险及危害。

以上两宗律师违规案有着共同的特点,均由 “中介公司”或“中间人”先行接案,与当事人谈好代理案件的价钱,“包案”或“买案”,然后低价找律师代理。据了解,目前我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类型的案源,很大程度上由“中介公司”或“中间人”把控,他们为了牟取暴利,“包案”或“买案”后找律师代为出庭,律师无形中成了“中介公司”或“中间人”的“枪手”,其中不排除存有个别律师与“中介公司”或“中间人”勾结在一起的情形。接受当事人委托、约定收费方式和提供法律服务是诉讼代理活动的重要环节,而“中介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参与诉讼代理活动,同时法律对公民代理也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律师通过“中介公司”或“中间人”以“包案”“买案”的接案模式参与案件代理工作是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风险与危害并存:第一,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中间人”为达到接案目的,往往打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旗号,甚至招摇撞骗,当事人不明就里,也通常把他们视同律师。当事人察觉上当受骗后,会不断向相关部门投诉,在事情没有调查清楚前,我们整个律师行业要为此背“黑锅”,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第二、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近年以来,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为优化律师执业环境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在某些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在规范公民代理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在法院的配合下,已有明显的改观。但 “中介公司”或“中间人”为了牟取暴利,“包案”或“买案”后又低价找律师当“枪手”的恶性、无序运作模式,已严重扰乱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三、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或死者家属本已不幸,但“中介公司”或“中间人”利用当事人急于得到赔偿款项的心理以及不熟悉相关法律的弱点,忽悠当事人,以达到牟取暴利目的,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严重增加了律师自身的执业风险。近年来,协会收到不少同类型投诉案件,通过这种模式参与案件代理的律师,往往由于律师收费明显偏低、责任心不强,容易引发纠纷。目前,由于对“中介公司”或“中间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纠纷发生后往往找不到“中介公司”或“中间人”,而他们违规接案的风险自然转嫁给律师。律师为了息事宁人,在与当事人和解的背后,除要支付额外的金钱外,还要受到纪律处分,律师执业的风险因此而至。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断优化我市律师的执业环境。

近年来,为优化我市律师的执业环境,市律师协会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在争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配合、支持的同时,更要加强自身的管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能,不断加大监管的力度。今年在部署律师所和律师年度考核检查工作时,市司法局要求重点对律师所是否存在涉嫌低收费办理的交通事故类、劳动纠纷类案件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存在相关问题的,要责令律师事务所进行整改。今年下半年,律协将继续跟进整改情况,发现依然存在问题的要立案调查,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市司法局查处。

(二)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是一种法定职责,为此律师事务所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管理主体的作用。一是加强教育。接到本通报后,各律师事务所要在近期专门召开一次全所律师、实习人员参加的所务会议。要通过学习,让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到律师参与“中介公司”或“中间人”承接的案件代理工作的风险及危害。此外,还要开展自查、自纠。各律师事务所要在2019年10月31日前将学习、自查、自纠的情况报给律协秘书处。二是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立案审批制度。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案件立案审批制度,对个别律师经常承办交通事故类、劳动争议类的案件更要严格把关,做到“不该批的坚决不批”,从源头上规范管理。三是加强财务制度管理。律师收费不规范始终是投诉热点。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监管制度,通过对收费的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管理,及时发现违规收费的苗头并加以纠正。               

(三)律师要加强自律,严格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律师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明晰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风险,要常怀律己之心,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行业协会规章制度,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促进江门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特此通报。

  

                            2019年9月19日

主题词:律协  纪律处分  通报

报送:市司法局                                         

江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9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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