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张巨欢律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通报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1-06-16

江律协〔2021〕3号

关于给予张巨欢律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通报

各市、区律协小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12日,本会收到黎某的书面投诉,反映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张巨欢律师在担任其父亲黎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的辩护人过程中存有违规情形,主要指张巨欢律师私自收费且没有开具票据给当事人、作为辩护律师没有出庭,其父亲的案件已经判决作为辩护律师仍不知情等,要求本会处理。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会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9月18日,黎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立案侦查。9月26日,黎某委托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张巨欢律师担任黎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辩护人,约定律师收费10000元、差旅食宿费5000元。黎某于2020年11月16日已向张巨欢律师支付完15000元,直至今年4月,张巨欢律师到本会接受调查时,仍未向当事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

2021年1月13日,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的规定执行,同时被告人黎某某也没有向法院申明已聘请律师,开平市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有关规定,通知开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黎某某提供辩护。2月1日,开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黎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并于2月4日判处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张巨欢作为辩护律师由于不知道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没有参加黎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的庭审。

以上情况有刑事案件委托辩护合同、立案呈批表、委托人须知、律师事务所诉讼风险告知书、委托笔录、授权委托书、微信截图、通话记录截图、开平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3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送达起诉书副本记录》、起诉书、《通知辩护公函》、张巨欢《情况说明》、张巨欢《询问笔录》、黎某《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本会认为,张巨欢律师未及时向当事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行为构成违规收费。张巨欢律师在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过程中,未及时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的规定,构成不尽责代理。但鉴于张巨欢律师配合调查,主动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张巨欢律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收取委托人费用,不能以任何理由迟迟不开具发票。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勤勉尽责,充分考虑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及时沟通跟进案件情况,维护好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和谐互信关系。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应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督促律师诚信规范执业,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特此通报。

江门市律师协会

2021年6月15日


抄报:芶晓彤局长、黄宇光二级调研员、吴火亮专职副书记、律管科、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协全体理事、监事

抄送:开平市司法局                                     

江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1年6月15日印发

附相关规定条文: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

(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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