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郑焕明律师纪律处分的通报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2-04-15

江律协〔2021〕4号

关于给予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郑焕明律师

纪律处分的通报

各市(区)律协小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江门市司法局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吴某的书面投诉,反映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郑焕明律师在代理吴某、张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存有违规情形,请求市司法局处理。市司法局根据工作规定,将案件转本会调查处理。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会于5月14日受理立案。

经查明,冯某诉吴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蓬江法院立案后,吴某找到郑焕明律师,希望由其担任案件代理人。2019年10月31日,吴某、张某与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手续材料,郑焕明律师基于个人情况的考虑,经协商,由律师所指派叶律师、赵律师担任一审阶段诉讼代理人,约定收费12800元。赵律师参加了案件一审庭审,蓬江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判决,吴某、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期限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焕明律师在没有与当事人签订二审阶段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免费代理了吴某、张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阶段。二审判决后,吴某对判决不满因此投诉。

以上情况有本会对郑焕明律师的《询问笔录》,郑焕明律师提供的立案呈批表、(2019)森德律民代字第248号《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收费发票、授权委托书、开庭笔录、法庭调查笔录、《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案件材料等证据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本会认为,郑焕明律师在承办吴某、张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没有签订二审委托手续材料,并据此开展代理工作的行为,构成违规收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五条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一)的规定,江门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郑焕明律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向委托人开具律师费票据,是对律师执业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对律师事务所加强管理的一个基本要求。本案违规行为的发生,既暴露了执业律师的执业纪律观念薄弱、自律意识差,也暴露了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必须引以为戒,加强管理,规范接办案件流程和步骤,严格审查所函等相关文书,加强对律师的自律性教育,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特此通报。

江门市律师协会

2021年9月23日

主题词:律协  纪律处分  通报

报送:市司法局                                    

江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1年9月23日印发

附相关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关于给予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郑焕明律师纪律处分的通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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