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张声弘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纪律处分的通报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2-04-15

江律协〔2022〕4号

关于给予张声弘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

纪律处分的通报

各县(市、区)律协小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2022年1月,江门市司法局收悉江门市监察委员会来函,反映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张声弘律师涉嫌存有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等情况。江门市司法局于2022年1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江门市司法局调查,张声弘律师于2016年至2017年担任江门市某局法律顾问,与时任江门市某局原局长许某某及其妻子吴某相熟。2017年,张声弘律师通过朋友得知广东省某设备有限公司准备上市,该设备公司准备向社会发行原始股份筹集资金信息。张声弘律师将此信息告诉了许某某,许某某表示感兴趣,指示其同学姜某某转账30万元至张声弘律师银行账户,由其代为购买并持有该设备公司30万元原始股。张声弘律师收到姜某某妻子黄某某付款的30万元后,作为许某某购买该设备公司原始股的资金投入转入江门市某投资中心。后来,该设备公司上市失败,江门市某投资中心将投资款退回给张声弘律师,直至江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时,张声弘律师一直持有许某某投资于该设备公司的30万元。2021年5月,吴某接受江门市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许某某担心其指示姜某某汇款30万元到张声弘律师账户用于购买该设备公司原始股一事被发现,指示张声弘律师与姜某某串通,将该设备公司一事说成与他无关。张声弘律师按照许某某指示联系姜某某,合谋掩盖许某某实际投资30万元到该设备公司等情况。据江门市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显示,许某某因涉嫌受贿于2021年8月被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1月,江门市监察委员会将许某某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张声弘律师分别于2022年1月20日和2月10日到江门市司法局接受调查,并提交了《悔过书》,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深刻的检讨和悔过。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监察委员会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张声弘律师《询问笔录》《悔过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江门市司法局认为张声弘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规定,对张声弘律师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本会给予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张声弘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张律师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应该清楚明白,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的行为容易触犯刑事犯罪,稍有不慎将直接影响个人律师职业生涯。上述例子告诉我们,“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是有限度的,律师绝不可以为了满足“某些人”的需要而违反执业纪律。律师执业风险无处不在,全市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存侥幸心理,切莫因小失大。

特此通报。

江门市律师协会

2022年4月15日

抄报:江门市司法局                                    

江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2年4月15日印发

附相关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

(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

(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七条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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