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司罚决字﹝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阮宏兴)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2-1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阮宏兴,律师执业证号:14407201210024265,单位: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东路春晖苑2107室。

20228月,蓬江区司法局向本单位移送《阮宏兴律师违规执业材料移交函》等材料,认为你在代理邓安见与江门市安诺特炊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欧明海与江门汉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赵连琴与江门市永铿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张贤刚与江门市永铿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等4宗案件中,存有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建议对你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单位于99日立案调查。经查,自202112月起,你与江门市盛世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合作,约定由盛世公司负责与当事人洽谈、承接案件,你负责出庭应诉,案件办结后,由盛世公司向你支付每宗案件3000元的律师费。你以这种方式代理了由盛世公司转交的欧明海与江门汉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此外,你还主动交待以这种方式先后代理了邓安见与江门市安诺特炊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赵连琴与江门市永铿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张贤刚与江门市永铿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等3宗案件。20222月,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对赵连琴与江门市永铿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张贤刚与江门市永铿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相应的裁决结果,你已收取盛世公司支付的赵连琴、张贤刚两案的律师费合共6000元;邓安见与江门市安诺特炊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欧明海与江门汉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等2宗案件因符合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被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决。据你陈述,因邓安见与江门市安诺特炊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欧明海与江门汉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等2宗案件目前处于中止审理阶段,并没有收到相应的费用,此前的发票由自己先行垫付开具。欧明海接受本单位调查时反映,他与盛世公司洽谈时确认是风险收费,未曾为案件支付费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你已就邓安见与江门市安诺特炊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欧明海与江门汉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等2宗案件收取了律师费。另经查明,在赵连琴与江门市永铿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张贤刚与江门市永铿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你作为代理律师,从接案到案件的办理、办结都没有与案件委托人交流、接触以及反馈案件的办理情况;在邓安见与江门市安诺特炊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欧明海与江门汉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你作为代理律师,从接案到案件的办理至作出中止审理裁决前都没有与案件的委托人交流、接触以及反馈案件的办理情况,你在代理以上4宗案件过程中均没有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进展”的义务,你的行为构成了以误导、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以上事实有:1.蓬江区司法局递交的《阮宏兴律师违规执业材料移交函》(江蓬司律投处20228号)以及蓬江区司法局对阮宏兴律师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七份、蓬江区司法局对王群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2021)江晖民字第1608160916101611号案件卷宗材料复印件各一份;2.阮宏兴律师的《悔过书》一份;3.江门市司法局对阮宏兴律师的询问笔录二份;4.江门市司法局对欧明海的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证实。

你作为执业律师,为增加案源,违规与盛世公司合作承接4宗案件,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鉴于在调查期间你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司法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你接受盛世公司转交承办的另外3宗案件情况,且是初次违法,有2宗案件因中止审理未收取费用,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规定,确定你的违法程度属于较轻。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较轻的处罚裁量标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0221129日,本单位向你送达了《江门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门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1129日当天书面确认放弃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以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诱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没收款项缴纳至指定专用账户。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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