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司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健玲)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2-1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黄健玲,律师执业证号:14407201511190139,单位: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美景路1-5号二楼。

2022年5月,江门市律师协会收到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江海检建﹝2022﹞5号),反映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黄健玲律师涉嫌非法承揽律师业务的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市律师协会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构成行政处罚,于2022年5月18日移送我局调查处理。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黄健玲律师于2015年12月开始在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执业。2018年1月16日,吴剑锋(黄健玲的表姐夫)在江门市良化新村西205号104室之三注册成立江门市盈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从2018年起,黄健玲为方便承办吴剑锋介绍的案件,期间会在江门市盈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办公。现有证据认定黄健玲在江门市盈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办公期间,承办了3宗案件,分别是2019年接受江门市和恒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江门市和恒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贯溪村民委员会等10名当事人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二审各收取5000元的律师费,于2022年6月10日、6月13日为当事人开具发票;2020年1月接受廖翠银的委托,代理廖翠银与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阮支行的执行异议之诉,收取6000元的律师费,于2021年2月3日开具律师代理费发票;2020年6月,接受江门市和恒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江门市和恒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贯溪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案,收取10000元的律师费,于2022年6月10日开具律师代理费发票。黄健玲律师接受以上案件委托后,分4 次共收取26000元律师费。认定黄健玲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江海检建﹝2022﹞5号)及随案移送的“江门市公安局堤东派出所对吴剑锋《讯问笔录》(复印件)、江门市蓬江区监察委员对吴剑锋《谈话笔录》(复印件)、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吴剑锋《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复印件)、蓬江分局堤东派出所对黄健玲《询问笔录》(复印件)”;2.江门市司法局对黄健玲的《询问笔录》三份;3.江门市司法局对黎繁松的《询问笔录》一份;4.黄健玲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的3宗案件委托手续材料各一套(复印件);5. 黄健玲律师提交的《检讨书》一份;6.许映梅《情况说明》等。

黄健玲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为接案方便,在江门市盈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借用地方办公,并多次接受有关当事人委托代理相关案件,违法情节严重,但鉴于黄健玲律师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其接受当事人委托的3宗案件和4次收费情况,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提交了书面检讨书,黄健玲律师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我局确定黄健玲律师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较重。违法程度较重的处罚裁量标准为:警告,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2年8月19日,我局向黄健玲律师送达《江门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门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健玲律师在8月19日当天书面确认放弃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以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黄健玲律师警告,处4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员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专用账户缴纳罚款及没收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司法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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