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律协〔2024〕8号
关于给予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
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通报
各县(市、区)律协小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2024年7月3日,本会收悉江门市司法局《案件移送函》等材料,反映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伯方(江门)所”)涉嫌存在疏于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收费管理混乱的情形,要求本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本会于2024年7月9日立案。经查,伯方(江门)所于2020年1月9日接受东莞某公司的委托,约定伯方(江门)所承办委托人与朱某泽、朱某旭债权转让纠纷仲裁一案,约定律师费为84339元,同时约定律师费分2期支付,即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第一期律师费700元,剩余律师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东莞某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律师费700元给伯方(江门)所,剩余律师费没有再支付。同日,东莞某公司还与伯方(江门)所签订了另外23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伯方(江门)所指派律师代理其与马某东、马某等不同的多方当事人债权转让纠纷仲裁系列案,但伯方(江门)所提供的《2020年度受理(民商事)案件登记表》和《民事案件公章使用登记(2020年度)》都只登记了东莞某公司与朱某泽、朱某旭债权转让纠纷仲裁一案的收案及用章登记情况,其他23件案件均没有相关登记,且其他23件案件仅有委托代理合同,未能提供其他档案材料。2020年1月17日,伯方(江门)所给东莞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900元发票。同年1月20日,深圳某公司代东莞某公司转账16800元给伯方(江门)所,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上备注用途为“代东莞某公司支付24笔律师费”,伯方(江门)所据此给东莞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6800元发票。此外,伯方(江门)所及伯方(江门)所主任在书面申辩意见中,承认律所在收费和档案管理上存在问题,并承诺进行整改。
以上情况有江门市司法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江门市司法局对伯方(江门)所主任《询问笔录》、伯方(江门)所及伯方(江门)所主任书面申辩、江门市律师协会对伯方(江门)所主任《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会认为,伯方(江门)所在指派律师代理东莞某公司与朱某泽、朱某旭债权转让纠纷仲裁一案中,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与《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金额不一致,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指派律师代理东莞某公司与马某东、马某等不同的多方当事人债权转让纠纷仲裁系列案中,没有收案登记、用章登记,且存在档案遗失的情况,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管理工作对于律师事务所长远稳健发展、律师个人成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伯方(江门)所因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且没有重视管理工作,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全市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应引以为戒,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明晰管理职责,推进律所规范化建设,广大律师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树牢纪律意识、规矩意识,防微杜渐、守住底线。
特此通报。
江门市律师协会
2024年12月17日
抄送:江门市司法局,台山市司法局
江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4年12月17日印发
附相关规定条文: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
(二)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三)不依法纳税的;
(四)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五)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
(八)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九)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允许或者默许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
关于给予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通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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