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黄世杰律师、方俊强律师纪律处分的通报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5-05-26

江律协〔20251

关于给予黄世杰律师、方俊强律师纪律处分

的通报

各县(市、区)律协小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近期,会对两宗律师违规案件进行了查处,现予以通报。

一、处分情况

(一)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黄世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2024年9月29日,本会收到张来信投诉,同年10月12日收到广东省律师协会转送该投诉,投诉人张反映黄世杰律师(原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未经其本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违规出具其与吴等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律师见证书,请求本会调查处理。经查,2022年3月4日,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信信扬(江门)所”)与吴某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合同》,指派黄世杰律师及同所某律师就吴某与某公司、欧某、张某订立的《借款合同》提供咨询和见证的专项服务,上述《专项事务服务合同》的委托方为吴某一人,某公司、欧某、张某未在专项服务合同中确认。黄世杰律师分别为2022年3月7日、2022年8月10日、2023年2月9日签订的,出借人均为吴某、借款人均为某公司、担保人均为欧某、张某订立的三份《借款合同》出具了对应的三份《律师见证书》,见证书上还列明国信信扬(江门)所接受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黄世杰律师及同所某律师进行见证,证明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盖章、签名均是真实有效的;其中,三份《借款合同》上均有张某本人签名,《律师见证书》内2022年8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欧某”的签名,经鉴定,认定不是欧某本人签署的。其后,吴某在某法院起诉某公司、欧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提交了上述三份《律师见证书》作为证据使用。2024年11月18日,吴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该三份《律师见证书》不再作为该案证据。另查,2022年8月10日、2023年2月9日两份《借款合同》对应的两份《律师见证书》上同所某律师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而由黄世杰律师假冒同所某律师所签。调查中,同所某律师表示其并未作出授权,也没有追认黄世杰律师签署其本人姓名的意思表示。黄世杰律师的行为构成了代理不尽责,且行为较为恶劣,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和声誉,应当从重处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及《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黄世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方俊强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2025年1月10日,本会收到江门市司法局抄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月13日,本会收到开平市司法局《关于对广东开邑律师事务所方俊强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材料显示,李某(林某丈夫)于2023年12月6日向开平市司法局投诉方俊强律师在代理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涉嫌存有不尽责代理以及违规收费行为,开平市司法局经调查于2024年10月28日向江门市司法局移送调查报告以及案件相关材料。江门市司法局调查后认为方俊强律师存有私自收费行为,于2025年1月6日给予方俊强律师停止执业5个月的行政处罚。经江门市司法局调查,2021年4月25日,林某与广东开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开邑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林某与何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指派方俊强律师担任林某的诉讼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即时支付3000元律师费,在收到赔偿款后,按赔偿款的9%支付剩余律师费。李某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微信向方俊强律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方俊强律师没有将该费用转交给律所。由于方俊强律师长时间未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在李某多次向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后,为应付李某,方俊强律师于2023年1月18日拍照截取其原代理案件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的部分内容,利用电脑wps软件进行伪造,并以图片形式将伪造后的部分截图通过微信发给李某,并在微信上收取李某转账的案件受理费5188.09元。2023年10月27日,李某要求方俊强律师提供诉讼通知书等案件材料,方俊强律师利用电脑wps软件伪造某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打印成纸质版后通过手机拍照微信发给李某。后李某向法院核实发现方俊强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书与实际内容不相符,遂要求方俊强律师退还所有费用。方俊强律师于2023年10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收取的案件代理费、案件受理费共计8188.09元退还给李某。另经本会调查,方俊强律师自称其接受委托后,于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开展了系列代理工作,后因工作繁忙导致未及时立案,也没有将未立案的事实和理由告知委托人。某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收到该案的网上立案申请,该案于2023年10月25日进入诉前联调阶段。方俊强律师的行为构成了违规收费和代理不尽责,且情节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和律师行业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方俊强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以案为鉴守底线,规范执业促发展

以上两宗律师违规案,都是律师通过冒充签名或伪造法院文书掩盖其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最终导致违规行为层层叠加、性质持续恶化,不仅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让委托人对律师行业产生信任危机,更通过提供虚假文书干扰司法程序、破坏证据链完整性,影响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律师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和维护者,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是每一位律师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试图用“造假”掩盖“失职”的侥幸心理,终将受到法律和行业的严惩。全市律师务必以此为戒,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做到勤勉尽责、专业高效,才能从根本上规避执业风险;同时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坚决杜绝任何弄虚作假、伪造文书的行为。各律师事务所也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定期开展自查自纠,从源头上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形象。

特此通报。

江门市律师协会

2025521

抄送:江门市司法局,蓬江区司法局,开平市司法局

江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5521日印发

附相关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七条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

(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十九条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拒不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的检查、监督,不配合对其投诉的调查处理的;

(二)拒不执行律师协会责令接受专门培训、限期整改的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和声誉,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对投诉人、证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在同一案件中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

(六)被投诉后隐匿证据材料、提供伪证、阻挠调查的;

(七)曾经因违法违规执业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纪律处分的;

(八)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会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单独处分。

关于给予黄世杰律师、方俊强律师纪律处分的通报(以此为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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