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律协〔2024〕3号
关于给予陈岳律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通报
各市(区)律协小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市律协对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陈岳律师涉嫌存在违规行为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在陈国超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岳律师私自与陈国超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接受了陈国超的委托,为陈国超提供了法律服务。江门市司法局对陈岳律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司罚决字〔2024〕1号)。
陈岳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及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七)曾经因违法违规执业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纪律处分的”及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会员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会员被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司法行政部门移送律师协会要求给予纪律处分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律师协会有关规定直接对其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律师协会根据行政处罚情况直接作出纪律处分的,可以不再调查和听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陈岳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应自觉维护整体职业群体形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通过私自收案的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切勿损害律师形象。
特此通报。
江门市律师协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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