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门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聘用执业律师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02-02

 

 

关于对《江门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聘用执业律师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各市区律协小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20106月,我会下发了《江门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聘用执业律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对我市保障律师队伍稳定发展,减少不正当竞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效维护了我市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周边城市的做法,经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印发,主要是把“必须具有广东省江门市户籍”修订为“应当具有江门市户籍或江门市居住证”,其他条款也根据我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希望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做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注重把高素质的人才吸纳进我市律师队伍,保障我市律师队伍稳步、健康发展。

 

 

2016126

 

江门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

聘用执业律师的暂行规定

(修订版)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减少律师之间不正当竞争,维护广大律师的根本权益,促进我市律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我市律师事务所聘用执业律师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从本规定生效之日起,需聘用执业律师时,必须遵循下列条件:

(一)该律师应当具有广东省江门市户籍或江门市居住证(含四市三区);

(二)该律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该律师必须书面承诺专职从事律师执业工作,依法符合兼职律师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 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办理实习报批手续的实习人员的条件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办理实习报批手续的实习人员期满转聘为正式执业律师者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由律师事务所跟律师自行约定。对违反聘用合同要求转所的律师,我市其他律师事务所不应接纳其为聘用律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对聘用律师的分配制度,只能采用固定工资、固定工资加按比例提成、按比例提成三种办法中的一种。不得采用只向聘用律师收取管理费或场地租赁费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 从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凡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由市律师协会核实后按行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或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经江门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126日正式执行。

我会2010626日起执行的《江门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聘用执业律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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