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律师行业新媒体宣传合规指引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6-06-25

江门市律师行业新媒体宣传合规指引

2026年624日经第八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制定目的与法律依据

为规范本市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开展新媒体宣传与业务推广,明确合规边界,维护律师职业尊严与行业形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结合《广东省律师行业网络推广行为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规则》及江门市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江门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市执业的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律所内部负责新媒体账号注册、运营、审核、发布的相关人员。

(二)适用平台:以互联网/信息网络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传播信息、具备宣传推广与引流转化功能的网络平台与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快手、小红书、微博、知乎、B站、百家号、今日头条、社群、直播、小程序等。

(三)适用行为:以江门律师/律所名义或足以被识别为江门律师/律所身份,在新媒体平台开展的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业务推广、品牌展示、内容引流、直播互动等活动。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平台规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维护法治权威与司法公正。

(二)诚信审慎:信息真实、准确、客观、完整,不作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

(三)专业正当:以专业能力与服务质量开展竞争,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四)保密保护: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与案件涉密信息。

(五)统一管理:律所统一备案、统一审核、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二章 行为界定与广告识别

第四条新媒体宣传行为类型

(一)法律相关活动:普法宣传、法规解读、案例剖析、法律咨询、业务信息发布、法律课程/资料/产品提供、以专业输出促成法律服务转化的内容。

(二)非法律相关活动:生活分享、才艺展示、非法律商品推广等不以法律服务为目的的内容。

(三)视同法律相关活动:非法律内容中嵌入法律服务入口、持续导流法律业务、客观上促成委托转化的,按法律相关活动管理。

互联网广告认定

符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具有推广法律服务、吸引委托、商业转化属性的内容,认定为互联网广告,适用广告合规要求。标注“公益普法”但实质推广服务的,不改变广告属性。

第三章 资质与身份展示规范

资质准入要求

(一)未通过年度考核、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停业整顿期间及期满未满一年的,不得开展业务推广。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面向社会推广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招揽委托为目的发布推广内容。

(三)实习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发布言论、作品、信息,不得独立解答法律问题、承揽业务、承诺结果。

(四)兼职律师开展宣传,必须明确标注兼职律师身份。

身份认证与信息展示

(一)用于业务推广的账号必须完成实名认证与执业资质认证,信息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登记信息一致。

(二)律所推广内容须醒目展示:律所全称、执业许可证号,可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三)律师个人推广内容须醒目展示: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律所全称,可附执业年限、专业领域、联系方式。

(四)展示荣誉、奖项、称号,必须载明授予机构与授予时间,确保真实可查。

(五)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际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名称/标识,引人误认存在特殊隶属或合作关系。

账号备案管理

(一)律所、律师(团队)用于网络推广的账号,在实名认证或开展合作后15个工作日内,由律所统一向江门市律师协会书面备案。

(二)备案信息包括:主体信息、平台名称、账号ID、认证信息、运营负责人、第三方合作情况等。

(三)未按规定备案的账号,不得用于业务推广。

第四章 内容规范

内容基本要求

(一)坚持专业、理性、文明表达,不得低俗化、过度娱乐化,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二)引用事实、数据、案例、裁判文书等,必须核验来源;存疑或无法核实的,不予传播或明确提示。

(三)对未结案件、在办案件,不得炒作案情、渲染细节、煽动舆论、干预司法,不得发表影响公正审理的言论。

(四)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传播未公开庭审细节、庭审音视频、内部材料。

(五)以案释法、经验分享应围绕法律适用、裁判规则、风险提示,严禁虚构、夸大、断章取义;使用虚构案例应明确标注。

(六)严禁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等敏感主体炒作引流、披露可识别信息、造成二次伤害。

禁止虚假与误导宣传

(一)严禁承诺结果:不得使用“包胜诉”“保证无罪”“百分百回款”“保底赔偿”等承诺性表述。

(二)严禁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最好”“最专业”“顶级”“唯一”“首选”等排他性表述(政府机关依法认定的除外)。

(三)严禁夸大能力:不得虚构资历、团队规模、胜诉率、标的额、赔偿额等引人不合理期待。

(四)严禁暗示特殊关系:不得明示/暗示与办案机关、司法人员存在特殊关系,不得用曾任职司法机关经历、合影等进行业务推广。

(五)严禁贬损同行:不得以对比、诋毁、拉踩等不正当手段抬高自身。

(六)严禁流量/口碑造假:不得刷量、刷评、刷赞、虚构委托案例、伪造用户评价。

十一保密与个人信息保护

(一)严格遵守执业保密义务,不得违规披露案件信息、卷宗材料、未公开信息。

(二)处理个人信息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采取匿名化、去标识化等安全措施。

(三)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姓名、肖像、住址、电话、案情等可识别信息。

(四)涉及未成年人、性侵害、暴力伤害被害人等,一律脱敏匿名,不披露任何可识别细节。

(五)直播、连麦、私信咨询中,禁止索要、存储、传播无关个人信息。

十二业务承揽与收费规范

(一)所有业务必须由律所统一受理、统一签约、统一收费、统一入账,禁止私下收款、变相收费、体外循环。

(二)推广中必须明示律所备案收费标准,禁止低价诱导、拆分收费、捆绑收费、逐步加价。

(三)不得隐瞒法律风险、作出不当承诺骗取委托。

(四)不得以免费答疑、短视频观点替代正式委托服务,不得将答疑内容作为收费依据。

(五)禁止收取咨询费以外的礼物、财物、虚拟礼品、打赏等不正当利益。

十三直播与互动规范

(一)直播普法/咨询须由执业律师出镜,实习人员仅可从事辅助工作。

(二)直播不得开启打赏、礼物、粉丝团、带货等付费变现功能。

(三)直播内容应全程录屏,由律所留存不少于3年备查 。

(四)评论、私信、连麦回复应合规、审慎,禁止违规承诺、泄露信息、煽动情绪。

(五)严禁在法院、检察院、公安、看守所、仲裁机构等周边利用定位、地理围栏、蓝牙、WiFi探针等实施拦截式引流、精准投放。

十四主播律师着装规范

(一)律师在新媒体平台开展直播、视频出镜、线上普法、法律咨询等宣传活动时,着装应庄重得体、简洁规范,契合律师职业形象,彰显法律职业严肃性与专业性。

(二)出镜宣传优先选择正装,如西装、衬衫、职业套裙等职业服饰,不得穿着背心、吊带、短裤、奇装异服等过于休闲、暴露、浮夸的服装。

(三)禁止佩戴夸张饰品、纹身外露、妆容怪异,不得通过低俗、不雅、猎奇的着装与外形博取流量。

(四)非公益、非仪式性宣传场景,严禁违规使用律师袍、律师领巾、徽章等律师专用职业标识用于出镜装扮。

(五)因地域特色、平台风格需做个性化着装搭配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与行业形象。

五条账号与人员管理

(一)律所/律师账号不得交由非律师人员持有、使用、控制。

(二)非律师人员禁止独立解答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洽谈委托、签订合同。

(三)实习人员仅限辅助性工作,不得独立执业、以律师名义宣传。

(四)账号变更、注销、停更、合作终止,应及时报备并做好内容清理与交接。

六条第三方合作规范

(一)与MCN、平台、运营公司、咨询公司等合作,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合规责任。

(二)律所对合作内容、脚本、话术、投放方式、引流路径负最终审查与管理责任。

(三)严禁第三方冒充律师、冒用律所名义承揽业务、虚假承诺、误导宣传。

(四)严禁第三方使用律所办公场所、执业证件、律师袍等进行包装引流。

(五)严禁支付案源费、介绍费、律师费回扣、流量分成等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通过第三方操纵搜索、恶意屏蔽同行、实施不正当竞争。

第五章 律所内部治理

七条全流程管理制度

律所应建立覆盖账号开设、认证备案、内容策划、审核发布、投放合作、线索承接、签约收费、档案留存、退出交接的全流程合规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与责任人,全程留痕。

八条培训与监督

(一)定期开展新媒体合规专项培训,覆盖广告法、保密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平台规则、执业纪律。

(二)建立日常监测+定期抽查机制,对内容、评论、直播、投放、引流进行监督,发现违规立即下架、整改、澄清、终止合作。

(三)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核查、处置、反馈,配合律协与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第六章 禁止性规定

九条严禁发布违法违规内容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利益。

(二)宣扬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违背公序良俗。

(三)煽动对立、歧视、民族仇恨,破坏社会稳定。

(四)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知识产权。

(五)其他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禁止的内容。

第二严禁损害职业尊严与行业形象

)炒作敏感案件、煽动舆论、制造群体对立、恶意蹭热点。

)过度商业化、娱乐化,背离律师专业属性。

二十一条严禁技术滥用与骚扰推广

(一)禁止强制跳转、强制关注、无法关闭弹窗、诱导授权、默认勾选、自动播放等干扰用户体验行为。

(二)禁止未经同意高频私信、群发、骚扰式推送。

(三)禁止利用算法、投流、竞价排名规避合规要求。

(四)禁止在司法场所周边技术引流。

第七章 自律监督与责任

二十二条律师协会监督

江门市律师协会通过指导、抽查、投诉处理加强自律监督,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提醒、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三条主体责任

(一)律师、律所对新媒体宣传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二)律所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辅助人员、第三方合作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三)违规后应立即停止传播、删除整改、消除影响、配合调查。

第八章 倡导性规定

二十四条正向宣传倡导

(一)鼓励开展公益普法、法治宣传、以案释法、风险提示,传播法治正能量。

(二)鼓励以专业内容、实务研究、精品原创打造差异化品牌。

(三)鼓励合规开展良性竞争,提升服务质量,抵制低俗营销与虚假宣传。

(四)鼓励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便民咨询,提升行业社会形象。

(五)鼓励律所健全合规体系,保障律师依法开展新媒体宣传。

第九章 附则

(一)本指引由江门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附件:

Copyright ◎ 2015-2018 江门市律师协会      备案编号:粤ICP备2023102004

电话:0750-3228212、0750-3228070、0750-3228003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群华路15号群华科技园6幢A座702室、802室   监事会邮箱:jmlxjsh@163.com

技术支持:江门市五邑信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者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