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律协〔2025〕2号
关于给予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
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通报
各县(市、区)律协小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27日,投诉人雷某仪的受托人李某青向台山市司法局反映,因收费问题要投诉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伯方(江门)所”)某律师1、某律师2,同时表示愿意和解。台山市司法局当日通知伯方(江门)所某律师2,并告知相关情况,建议其与投诉人协商。2025年1月21日,李某青表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雷某仪委托,向台山市司法局投诉伯方(江门)所、某律师1及某律师2在代理雷某仪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存在不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发票、疏于管理等行为,建议作行业纪律处分。本会于2025年2月27日收到台山市司法局的移送函以及相关材料,同年3月3日立案调查。经查,雷某长因女儿雷某仪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8月19日与伯方(江门)所签订《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50000元,委托期限至一审程序终结止。合同签订后,雷某仪家属于当日将50000元律师费分两笔转至某律师1个人微信,支付律师费时,伯方(江门)所称财务人员已经下班,当日便由某律师2开具了50000元律师费的收据给雷某仪家属,收据加盖了伯方(江门)所公章。伯方(江门)所向台山市司法局提交的《现金收支登记表》显示,某律师1于2024年8月19日将50000元律师费交至伯方(江门)所。2024年8月20日,某律师2在看守所会见了雷某仪。2024年8月25日,看守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释放雷某仪。2024年12月30日,伯方(江门)所开具该案50000元律师费的电子发票。伯方(江门)所提供的雷某仪案卷中的送达回证显示雷某长已于2024年12月30日签收律师费发票,某律师2表示,名字为雷某长在2024年8月19日办理委托手续时签的,签收发票时间为某律师2补上的。该发票至2025年3月28日本会对某律师2做调查询问时还未送达给委托人雷某长。
另查,2024年7月9日,本会曾对江门市司法局移送的关于伯方(江门)所涉嫌存有疏于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收费管理混乱等情况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22日,伯方(江门)所向本会出具书面材料,承诺将对律所业务档案管理、收费管理进行自查和整改,加强律所内部管理,完善收费管理制度。
以上情况有台山市司法局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发票、《现金收支登记表》、伯方(江门)所送达回证及《书面申辩书》、某律师1申辩说明、某律师2申辩说明、市律协对某律师1《询问笔录》、市律协对某律师2《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会认为,伯方(江门)所在指派律师代理雷某仪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没有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导致出现未送达律师费发票却让委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律师费发票、及律师自行补签虚假的发票签收时间等情况,构成疏于管理,且伯方(江门)所于2024年10月23日在关于伯方(江门)所涉嫌存有疏于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收费管理混乱等情况一案中,因存在档案遗失、没有收案登记及用章登记的情况,本会曾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而本案的接案、收费均发生在前案的查处期间,说明伯方(江门)所并未按其承诺对律所业务管理、档案管理进行自查和整改。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既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平台,也是统筹管理律师业务、提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核心载体。伯方(江门)所一年内两次因疏于管理受到行业处分,是对律师执业监管失责、内部管理制度虚设、行业规范漠视的典型案例。全市各律师事务所要深刻警醒,强化律师执业全流程监督,健全收案审查、收费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常态化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训,筑牢纪律防线。
特此通报。
江门市律师协会
2025年7月23日
关于给予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通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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