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张烈勤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一个月纪律处分的通报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5-10-16

江律协〔20253

关于给予张烈勤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一个月纪律处分的通报

各县(市、区)律协小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2025年6月11日,江门市司法局对广东新铭毅律师事务所(原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张烈勤律师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立案调查。经江门市司法局调查,2020年至2024年期间,张烈勤律师为承接案件及加快案件处理进度,累计向法院书记员卢某送去财物3次,共计金额15万元。期间,张烈勤律师通过卢某介绍共承办6宗案件,共收取律师费243000元,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均已开具收费发票。以上事实有《江门市司法局询问笔录》《江门市新会区司法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江门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的规定,对张烈勤律师作出停止执业11个月、处2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43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及《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会员予以停业整顿、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的规定,本会给予张烈勤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一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作为法治工作队伍的一员,本应与司法人员形成相互监督、协作配合的良性关系,共同守护司法公正底线。张烈勤律师的行为,不仅彻底背离了律师的职业使命与道德准则,更破坏了司法廉洁性与公信力。全市广大律师要深刻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与司法人员的“亲”“清”关系;各律师事务所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本所律师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执业环境。

特此通报。

江门市律师协会

20251016

抄送:江门市司法局,新会区司法局

江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51016日印发

附相关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七条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会员予以停业整顿、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对会员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会员被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司法行政部门移送律师协会要求给予纪律处分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律师协会有关规定直接对其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律师协会根据行政处罚情况直接作出纪律处分的,可以不再调查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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