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江律协〔2026〕2号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6-04-15

江律协〔2026〕2

关于印发《江门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律协小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江门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已于2026年4月13日经第八届江门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施行,现予以印发。

江门市律师协会

20264月15



江门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2026年4月13日经第八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江门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制定江门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分为当然代表、推选代表和特邀代表。

二、江门市律师协会正式个人会员,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一)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代表大会代表;

(二)现任江门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

(三)现任江门市律师协会正副会长、正副监事长;

(四)正常执业的江门市律师协会荣誉会长、荣誉监事长。

三、律师代表大会的推选代表,按照下列规定推选产生,并经律师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律师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产生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另行确定)审查通过后确定:

(一)推选代表应当是律师队伍中的优秀分子,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行业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3、践行律师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案(事)件依法处置、涉外涉华侨华人法律服务、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工作中主动作为,积极服务全面依法治国;

4、关心律师事业发展,认真履行律师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有较强的为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无私奉献的精神;

5、执业三年以上(2023年4月13日以前开始执业)。

(二)每家社会律师事务所按律所执业律师人数可推选1至3名代表,其中1至10人律师事务所可推选1名代表,11人至20人律师事务所可推选2名代表,21人以上的推选3名代表。律师事务所的当然代表人数不受前述名额的限制;

(三)法援、公职、公司律师代表的具体推选方法,由市司法局统筹安排确定;

(四)律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推选出代表的,视为放弃推选代表人选的权利;

(五)下列人员不能成为推选代表:

1、个人会员最近三年内(2023年4月13日后)曾受到刑事处罚或因律师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2、本会团体会员最近三年内(2023年4月13日后)曾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团体会员负责人;

3、被律师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认定为不符合律师代表条件的。

四、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江门市司法局和各县(市、区)司法局局长、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

(二)江门市司法局和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三)江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律师代表任期至第九届江门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结束为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不在江门市执业的;

(二)不能履行律师代表职责的;

(三)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因律师执业行为被党纪处分;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失犯罪除外;

(六)被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代表资格终止后不再补选。

七、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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