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冯维中律师、黄颂英律师纪律处分的通报 江律协〔2026〕3号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6-05-18

江律协〔20263

关于给予冯维中律师、黄颂英律师纪律处分

的通报

各县(市、区)律协小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近期,会对两宗律师违规案件进行了查处,现予以通报。

一、处分情况

(一)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冯维中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2025年12月15日,本会收到法院《司法建议书》,反映该院在审理原告程棋与被告金才、范忠、徐、江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程棋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冯维中律师,存向该院提交伪造的身份证证件的行为,建议对冯维中律师上述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会于2025年12月17日对冯维中律师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5月12日,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与程某棋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冯维中律师担任该案代理律师。冯维中律师称,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三名外省籍被告的身份证信息缺失,若通过常规途径调取,需前往多个省份办理,耗时费力。经朋友介绍,冯维中律师通过添加某微信号在网络上查询获取了才、范忠、徐某三名被告的身份信息,并将该信息用于程某棋起诉金某才、范某忠、徐某、江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金某才、范某忠、徐某向法院提出其身份证信息是伪造的,冯维中律师才知晓调取的三名被告身份证照片与真实信息不符。另查,冯维中律师曾于2019年、2020年因违规会见、违规收案分别被本会作出行业纪律处分。冯维中律师在代理程某棋与金某才、范某忠、徐某、江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未通过合法途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但鉴于冯维中律师非法查询公民信息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意,查询获取的公民信息仅用于案件的诉讼活动,未发现其将相关信息用于其他非法用途的情形,且冯维中律师也提交了书面的检讨书,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具有从轻处分的情节。但同时,冯维中律师曾被本会分别作出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具有从重处分的情节。综合全案情节考量,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会决定给予冯维中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黄颂英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2026年4月8日,本会收到江门市司法局移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材料显示,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黄颂英律师因在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投诉期间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材料,市司法局已于2026年4月3日对黄颂英律师作出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市司法局2021年10月12日,朱某旭向台山市司法局投诉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及黄颂英律师台山市司法局调查期间,黄颂英律师向台山市司法局提交了《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登记簿(2020年度)》《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公章使用登记簿(2020年度)》。上述两份登记表登记的涉及某公司的案件仅有其与朱某泽、朱某旭债权转让纠纷仲裁一案,并未如实登记涉及某公司的系列案情况。后经调查核实,黄颂英律师提供的上述两份登记表中关于某公司与朱某泽、朱某旭债权转让纠纷仲裁一案的受理登记及公章使用登记,系黄颂英律师在朱某旭投诉后,要求律所行政主管补登形成并提供给台山市司法局,并非律所2020年受理登记及公章使用登记原始记录,黄颂英律师在提供该材料时并未对上述补登情况予以说明,系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材料。另经市司法局查明,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已就某公司系列案件收费开具等额发票,暂未发现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及黄颂英律师有另外收取当事人的任何财物或好处,本案无违法所得。本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黄颂英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执业警示

以上两起律师违规执业典型案件,虽违规表现不同,但共性问题突出:涉案律师均存在法治观念淡薄、纪律意识松懈、职业操守缺失的问题,无视律师执业基本底线和行业诚信规范,损害了律师行业整体公信力,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主任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坚守合规管理底线,不得滥用管理职权,不得纵容、包庇本所律师违规执业,要牵头完善律所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的纪律约束和日常监督;全体律师要坚守法律红线、恪守职业操守,不轻信他人,坚决摒弃违规获取信息的行为,始终坚持通过合法途径、正规程序查询案件相关信息,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坚守依法诚信执业准则,共同维护我市律师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生态。

特此通报。

江门市律师协会

2026518

抄送:江门市司法局,蓬江区司法局,台山市司法局

江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6518日印发

附相关规定条文: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七条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受律师协会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违反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

(五)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

(六)违反其他律师行业管理规定的;

(七)拒不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八)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律师职业基本精神,而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九)其他应当受纪律处分的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拒不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的检查、监督,不配合对其投诉的调查处理的;

(二)拒不执行律师协会责令接受专门培训、限期整改的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和声誉,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对投诉人、证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在同一案件中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

(六)被投诉后隐匿证据材料、提供伪证、阻挠调查的;

(七)曾经因违法违规执业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纪律处分的;

(八)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会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单独处分。

第二十条会员有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主动承认错误并作出书面反省的;

(二)达成和解后,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取得投诉人谅解的;

(三)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者轻微的;

(四)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五)接受并执行律师协会意见改正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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