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孙逊律师、黄荣天律师纪律处分的通报 江律协〔2026〕10号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07

江律协〔202610

关于给予孙逊律师、黄荣天律师纪律处分

的通报

各县(市、区)律协小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近期,会对两宗律师违规案件进行了查处,现予以通报。

一、处分情况

(一)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孙逊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2026年5月9日,本会收悉省律协转来《案件转送处理函》及相关投诉材料。材料显示,投诉人黎反映广东鹤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鹤强所”)及该所孙逊律师在代理其与梅辉、梅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申请对鹤强所和孙逊律师予以调查处置。本会于5月18日正式立案。经查,2023年11月13日,黎因与梅辉、梅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与鹤强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由孙逊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期限至二审程序终结止。法院就黎与梅辉、梅娟以及原审第三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25年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并于同年2月9日送达孙逊律师。2025年7月22日,孙逊律师通过微信向黎发送一份落款日期篡改为2025年7月7日的上述判决书,孙逊律师已对私自篡改判决落款日期的行为予以承认。同年7月29日,孙逊律师通过微信向黎发送其草拟的再审申请书电子版。本会认为,孙逊律师收到二审生效判决书后未及时向投诉人黎送达,构成代理不尽责。孙逊律师擅自篡改裁判文书落款日期,导致投诉人对判决生效时间产生错误认知,客观上造成其错失再审申请法定期限,引发重大不利法律后果,该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和声誉,且孙逊律师此前因其他违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应予从重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及《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本会决定给予孙逊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黄荣天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2026年5月13日,本会收到蓬江区司法局《关于移送投诉事项材料的函》及陈全投诉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高所”)黄荣天律师、律师一案的相关材料,蓬江区司法局经调查认为黄荣天律师在代理陈全与公司、第三人陈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嫌存有在文书上代签投诉人“陈”姓名的行为,按规定移送本会处理。本会于5月15日对黄荣天律师立案。经查,2019年12月28日,天高所与陈全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指派黄荣天律师代理陈全与公司、第三人陈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约定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履行期间,天高所未收取律师费,亦未开具对应律师费发票。黄荣天律师申辩称,其在代理期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陈威(陈全的兄弟)支付的20万元,性质为办案垫付款,后因案件未达预期,已于2023年4月至5月分五笔全额退回陈威。陈全于2019年6月3日自行向公司管理人申报购房人债权,管理人审核确认其债权金额并依法告知债权异议期限及诉讼权利。2019年12月28日,黄荣天律师持代签“陈”姓名的《民事起诉状》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2020年3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陈全起诉已超过法定债权确认诉讼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2020年4月8日,黄荣天律师代签“陈”姓名,向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表》(非购房人用)及对应《授权委托书》。黄荣天律师申辩称,《民事起诉状》《债权申报表》(非购房人用)及对应《授权委托书》上“陈”的签名为其代签,所有代签行为均事前征得陈全口头同意,起诉及申报内容均经陈全确认,但相关沟通记录未留存。本会认为,黄荣天律师在代理陈全与公司、第三人陈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期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陈全方支付的款项20万元,收款后未向天高所如实报告,未按规定转入律所对公账户,亦未向委托人开具合法收费票据,构成违规收费;且在代理期间,未经委托人授权,擅自在《债权申报表》(非购房人用)及对应《授权委托书》等文书上代签“陈”姓名并提交破产管理人,构成代理不尽责。黄荣天律师此前被本会作出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具有从重处分的情节,但鉴于黄荣天律师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已主动向陈全方全额退还20万元,及时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具有从轻处分的情节。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及《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会决定给予黄荣天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执业警示

本次通报的两宗律师违规案件,反映两名律师职业操守缺失、执业作风松散,把执业纪律、服务初心抛之脑后,在案件代理、文书处置、费用收取等核心服务环节不按规矩办事,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破坏了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严肃性,也极大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透支了行业公信力,对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全市律师要以本次两起违规案件为鲜活警示,深刻汲取教训,主动对照案例自查自纠,坚决杜绝各类侥幸心理和松懈思想,时刻紧绷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勤勉执业这根弦,牢牢守住法律底线和职业操守。各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健全案件管理、财务监管、文书审核、执业监督等规章制度,常态化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定期排查整治执业隐患,及时关注新执业律师成长动态,对轻微违规苗头及时提醒纠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切实筑牢执业风险防线。

特此通报。

江门市律师协会

202697日

抄送:江门市司法局,蓬江区司法局,鹤山市司法局

江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697日印发

附相关规定条文: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

(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拒不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的检查、监督,不配合对其投诉的调查处理的;

(二)拒不执行律师协会责令接受专门培训、限期整改的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和声誉,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对投诉人、证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在同一案件中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

(六)被投诉后隐匿证据材料、提供伪证、阻挠调查的;

(七)曾经因违法违规执业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纪律处分的;

(八)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会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单独处分。

第二十条 会员有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主动承认错误并作出书面反省的;

(二)达成和解后,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取得投诉人谅解的;

(三)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者轻微的;

(四)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五)接受并执行律师协会意见改正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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